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各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现就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信息处理费收入列“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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