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一规定两守则”和粮食仓储管理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七部分内容,分别为总则、承储企业基本条件、承储企业选定程序、承储企业资格终止、承储企业退出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计15条规定:
第一章 总则部分指出了该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依据、适用范围和选定原则。
第二章、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选定程序部分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的基本程序等有关内容。
第四章、第五章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例,经市发改委核实确认后,取消其承储资格。承储企业如不愿继续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向所在地旗区发改委提出书面退出申请,逐级上报市发改委审批,待市发改委选定新接续承储企业后,方可批复同意企业退出。
第六章 鄂尔多斯市发改委、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选定和退出进行监督。
第七章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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