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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24 11:38:00
   

  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4日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以下简称“《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自2016年4月1日起在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呼和浩特市、通辽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我市将于近日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鄂尔多斯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首先,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要求各省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要求各省按照国家要求,对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对医疗服务价格作相应调整。2014年随着我区旗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推进,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成为深化医疗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我市自2010年3月1日开始全市所有旗区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了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除蒙中药饮片外);2015年6月10日起,市直公立医院也取消了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政策要求我们对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和价格的调整必须同步跟进,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机构的收入格局。

  其次,从自治区实际层面来看,我区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是2004年制定的,已经运行十多年,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偏低,价格结构不尽合理,有些项目价格与价值严重偏离。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很多,需要及时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组织人员经过三年半调查研究、专家论证,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分为12个类别共计9221项。

  二、规范和调整《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的原则是什么?

  此次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和“补偿成本、控制耗材、试点先行、动态调整”。通过提高诊察、护理、手术、中医类等项目价格,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等项目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对哪些项目进行了价格下调?

  《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主要对影像类检查和实验室诊断类项目进行了下调。影像类主要降价的是大型设备核磁、CT检查和彩色多普勒检查,平均降幅15%,如普通核磁平扫检查费从1050元降低到800元;头部CT检查从320元降至260元;彩色多普勒常规检查从120元降至110元,包含图文报告费。检验类项目普遍降价,平均降幅10%,如常规传染四项从320元下降至270元,血常规三分类检查从18元降至15元,血常规五分类检查从30元降至25元,各类糖类抗原测定从95元降至90元等。因设备检查和检验类项目几乎是每位就诊患者都会涉及的项目,此次价格的下降对患者费用的减轻是较为明显的。

  四、《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对哪些项目进行了价格上调?

  《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主要对门诊诊察费、手术费等项目进行了上调。取消挂号费,上调了门诊诊察费,如:三级医院门诊诊察费中的普通门诊诊察费从2元调整到5元,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从3元调整至10元,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从4元调整至15元,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从15元调整至20-30元。保留了简易门诊费1元/次,如果单纯开药不进行其他诊疗,直接看简易门诊即可。这样的调整可以更多地体现医疗技术服务的价值,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并通过拉开诊疗费的标准,引导患者分流。

  2004版手术费定价标准偏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价格与价值严重偏离。此次调整将手术费进行了普遍上调,并把手术中常规使用的低值一次性耗材,如普通电刀头、负极板、吸引器管、慕丝线、注射器等打包定价,以控制卫生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如:阑尾切除术我区2004版价格为每例270元,全国平均价格为每例500元,调整价格后每例800元,扣除300元打包耗材,基本与2004年全国水平持平。如果从手术人力成本因素来考虑,一台阑尾手术需要医生护士3-4人,耗时1.5至2小时,加上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以现行每价格例收费270元来看,明显偏离实际的价值。因此,此次对手术治疗等价格确实偏低的项目进行了普遍调整,使医务人员的劳务技术价值得到更好地体现,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让医务人员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五、《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出台后对患者就医有什么影响?

  此次价格调整总体上患者支出不增加,但由于价格调整有升有降,因此对个别患者由于检查、治疗项目的不同,实际支出也不相同。首先对门诊患者来说,诊察费标准上调,但同时取消了挂号费。如原三级医院门诊挂号诊察费平均为6.6元/人次,调整后取消挂号费,合并为诊察费平均16元/人次,人均增加9.4元。但是由于药品加成取消,门诊患者开药的支出会减少,同时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等项目费用的下降,门诊患者支付应该不会增加,从各地测算情况来看,门诊次均费用普遍降低,应该有所减轻。

  其次对住院患者来讲,虽然手术费上调,除口腔、整形、生殖系统等非疾病治疗手术项目外,绝大部分项目都进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会按照一定比例报销。且由于医用耗材的打包定价和药品价格的逐步降低,将会控制住院费用的上涨,因此患者支出也不会大幅上升。

  三是对特殊慢性病人(血液透析)门诊治疗标准没变,医保报销政策也没变,这部分患者费用不会增加。

  六、《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对群众医保报销是否会产生影响?

  从2016年起,全区范围将会出现2004版和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并用的情况。我市和呼和浩特、通辽、乌海四个试点地区使用2012版项目目录;其余八个盟市继续使用2004版项目目录。为保证试点地区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做好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医保部门已建立了新版服务项目数据库和新的信息系统,对现行医保“三个目录”管理和费用结算统一进行调整,并完成与试点地区信息系统之间及各定点医院信息系统之间业务测试。新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后,我市参保农牧民、城镇居民和在职职工仍然执行原来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新农合和医保经办机构将一如既往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满意的医保服务,不会影响群众医保报销。

  七、《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出台后的采取哪些配套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间的协作推进机制。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领导小组内成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协调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并对项目价格运行情况进行价格监测、跟踪评估和动态调整,确保医疗机构收入平稳、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就医负担不增加。

  二是充分考虑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就医负担。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人社、卫生、民政等部门将结合每年医保基金的增长水平,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等多层次保障体系。对癌症病人、特殊慢性病病人等加大医疗费用门诊支付政策的落实力度,确保不增加低收入和特殊就医群体的负担。

  三是制定管控措施,加强对诊疗行为和医疗质量监管。卫生和人社部门将对公立医院次均门诊、住院费用等实行量化控制。按照前三年各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增长水平,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共同核定各医疗机构年度次均费用控制指标,对费用上升实行总量控制。围绕次均费用开展考核评估,实行奖惩制度,促使医疗机构缩短平均住院日,控制大处方、过度检查治疗等不合理费用的发生。

  四是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力度。卫生部门将逐步扩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范围,推行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同时,降低采购价格,从源头控制医药成本的不合理增长。

  五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医疗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实行公示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违法案件。对价格违规行为,可拨打价格监测中心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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