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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5-09-07 16:43:00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为: 

  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500盟市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400一类甲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20元一类乙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80 元其他类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10元。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每生每月100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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