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制定实行的一项重要扶贫赈济政策。国家通过投入资金或实物,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帮助贫困地区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瓶颈”问题,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较快发展,同时吸纳贫困群众参加部分劳动密集型项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赈济物质或现金),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局)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一级发展和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赈济物质、自治区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 各级政府都有承担扶贫工作的义务,地方各级政府依据自身财力实事求是安排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允许虚列预算,不允许多头配套。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
第六条 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征得国家同意的条件下,安排一部分投入扶持地方财力困难、扶贫任务较重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
第七条 资金投向: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择优安排工期短、见效快、效益高的劳动密集型项目;适当安排直接增加贫困农牧民经济收入的片区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实现改变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和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并举、兼顾眼前和长远、“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综合效益目标。具体是:
(一)农田草牧场水利:农田草牧场水利突出安排贫困人口集中地区的各种农畜产品基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提高水利的投资效益,有条件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节水型喷灌、滴灌和渗灌,推广应用现代农业技术;巩固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修复损坏的水利设施;安排小型排灌区的渠系配套,防渗整治;在水源缺乏地区兴建小型蓄水工程;注重生态建设和小流域综合开发治理等。
(二)基本农田:人均耕地较少或者耕地质量较差的山地和丘陵地区围绕实现人均2亩水浇地的目标,合理开发和有效地改造中低产田。
(三)人畜饮水:重点支持人畜饮水难度较大和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的贫困地区,以及水污染(包括未达标的地表水)比较严重的贫困地区,积极推广饮灌结合,一井双用、一井多用、围井经济的成功经验。
(四)县乡村道路:按照国家以工代赈对县乡村公路的投入要求,结合国家、自治区农村公路规划,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相关的乡苏木出口公路,县乡村连接线、通乡通村公路及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和急需修建的独立桥梁等,建设标准以三、四级公路为主。
(五)林业建设:着力推广营林新技术、新品种,适当发展名优新特品种经济林和苗木基地;平原区适当发展部分护田林、护路林和速生丰产林;山区半山区兼顾治理水土流失,发展用材林、生态防护林和薪炭林。
(六)畜牧业建设:主要是草场改良、灌溉饲草料基地、棚圈和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小流域治理及片区综合开发:以山、水、路、田、林、牧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小流域治理和片区综合开发,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改善贫困地区生产条件和生存环境。
(八)易地扶贫开发:重点扶持移民迁入区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搬迁成果,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和通过发展生产能致富的搬迁目标。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项目规划管理: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各地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规划制定工作。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自治区、盟市两级立项管理储备制。各地本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的办法编制本地区的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规划。项目选择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在年度安排中视情况作必要的、合理的调整,保证规划符合实际,切实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项目库管理:各有关盟市、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局)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按照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因地制宜筛选项目,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实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资金计划分配原则: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扶贫方针政策,根据贫困旗县人口数量、地方财力、贫困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资金使用效益等指标确定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年度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 项目安排原则: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按照以工代赈投向,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原则,相关盟市和旗县按照原则选择和安排项目。
拟申报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提取,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好方案比较和勘测设计工作,聘请资质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年度实施方案。凡没有做好前期工作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程序:国家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农田草牧场水利、畜牧业建设等项目,原则上由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报自治区备案;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审批。
县乡村公路项目可研报告由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备案,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并为一阶段设计,由盟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以工代赈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项目申报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和文件,按照逐级上报程序申请立项,原则上自治区不直接受理旗县(市)、乡镇(苏木)提出的项目。
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所辖旗县项目后上报自治区,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申请批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安排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的有关要求,各地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下达、执行和调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准下达的全区以工代赈行业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全区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计划。
计划下达后,各地应当尽快组织施工。在施工季节内,没有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工的,将进行调整。对上年度下达的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未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的,视情节严重,核减或者不安排新的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
自治区、盟市、旗县衔接后正式下达的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更改,原则上由自治区批复或者经自治区授权后,由盟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复,报自治区备案。
第十五条 投资补助范围和标准:坚持以工代赈和民办公助的原则,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并从依靠科技、加强管理中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
以工代赈和各级配套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不允许预留不可预见费。各地在编制项目概预算时,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在具体执行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说明缘由。
(一)农田水利。
小型水利工程预算中,以工代赈资金仅限用于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和部分技工工资。旱涝保收田、水土保持、坡改梯建设每亩补助以工代赈资金150元—200元;小流域治理每平方公里补助以工代赈资金10万元。
(二)人畜饮水。
山丘区解决饮水困难工程受水文地质、地形、岩性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的影响,同一工程形式也有很大差异。为了便于投资计算,选择深井、中深井、提水站、引水(引泉)以及塘、池等工程类型进行典型布置,框算出主体工程工程量及主要材料、机电泵设施、蓄水、输水设施投资分析,作为规划框算指标的依据。
1.深井:井深符合平均值
2.中深井:符合井深
3.提水站:符合无缝钢管
4.引水(引泉):符合建设引水坝或集水池渠首工程处、输水塑料管
(三)林业建设。
林业建设按照造林方式的平均值计算,每亩补助以工代赈资金100元—150元。
(四)畜牧业建设。
草场建设平均每亩补助以工代赈资金100元,棚圈建设平均每平方米补助以工代赈资金200元,青贮窖建设平均每立方米补助以工代赈资金100元。
第十六条 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按照行业分类,由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和国家、自治区以及盟市制定的相关建设标准,年度物资价格水平,提出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由具有资质的部门编制方案。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质量,采用的数据可靠,工程地质情况清楚,水文计算准确,图纸清晰,工程布局和建筑物造型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材料和当地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可靠、管理方便、安全适用。各盟市、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切实把好设计方案审查关。凡因技术方案选择不当而增加的投资,由各盟市、旗县自行负责,自治区不再追加投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追究设计方案审查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旗县级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在开工条件具备后,项目单位向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局)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认为具备开工条件的下发开工通知,由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施工过程中,要按月上报工程进度月报表。
凡列入施工计划的工程,不适宜群众参与且投资额度大于50万元的项目,必须坚持和完善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建立工程质量和保证体系,有效地监督工程质量和控制工期,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
各地必须建立精干的施工指挥机构,由工程所属的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解决劳力、占地、资金筹集等问题。旗县有关业务部门选派技术人员参加,负责技术指导和技术管理。施工机构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注意施工安全。凡不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的项目,坚决返工重建,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做到建设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
在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局)和工程建设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组织吸收当地贫困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劳动密集型项目尽可能避免机械化施工或者以劳代资,确保劳务报酬政策落实到实处。以工代赈项目用于务工群众的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当年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用工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一)验收程序及验收方法。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验收制。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搞好竣工测量,收集整理提供验收的全部资料,写出竣工报告,向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局)申请验收。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局)对所有项目逐个验收完毕后,写出验收总结报告,再向盟市发展和改革委申请抽验。盟市对项目旗县实行重点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重点抽查项目不得少于项目总数的30%,盟市检查验收完毕后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提交申请验收报告。自治区对盟市、旗县验收采取推荐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推荐1—2个,随机抽查3—5个工程项目。自治区验收后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呈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二)验收内容。
项目计划执行和效益情况;工程建设及质量;投资及使用;档案资料及图片;以工代赈项目标志碑牌设置和后期管理情况。
(三)必备资料。
1.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后,各地要及时清理有关资料,填好统计报表。包括立项报告、规划设计、计划安排、工作部署、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图件等。
竣工图表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技术总结、竣工图、竣工表、工程施工和竣工照片、竣工决算及施工原始记录等,按照有关规定分级存档。
2.项目建设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涉及乡镇(苏木)、村(嘎查)、人口、劳力、耕地、生产条件、生产水平、人均占有粮食量和人均纯收入等国民经济综合指标。
3.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林业、小流域治理等以自治区下达给各盟市、旗县任务为准,计划和完成数包括项目数、分年任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完成土、石方量、投工数量等。
4.投资及使用情况:包括以工代赈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配套资金的到位及财务决算情况,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与办法。
5.效益情况:项目涉及的乡镇(苏木)村屯(嘎查),受益人口,项目区内基本经济情况的变化,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效益分析等。
6.后续管理工作:每项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建立工程管理养护组织,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要把定期管理养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程验收的范围。
7.总结报告:结合项目实施做好总结,总结报告内容大体包括项目建设前基本情况、计划实施情况、效益(经济、生态、社会)评价、组织领导、优惠政策、技术措施、工作措A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8.档案资料及各种图片:各地对项目实施以来的有关文件、资料、总结、简报等分年度装订,分类分级归档;要有项目建设前后图片、旗县以工代赈电视(电脑)资料片、专题片等。
(四)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以工代赈验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各地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局)牵头,成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各验收小组要认真把关,按照验收内容及标准逐项检查验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当场提出并限期整改,同时对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排出名次,以供各地表彰、奖励时参考。为确保验收工作不走过场,严格执行工程验收责任制度,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追究验收小组负责人的责任。
(五)验收时间。
项目旗县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统一组织验收,总体要求盟市验收工作应在下一年度11月底前完成。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资金按照“三专一封闭”(专人、专户、专帐和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实行财政统一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经主管部门批示后,财政部门可先期拨付30%左右启动资金,然后根据工程进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逐步拨付建设资金。工程完成后,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审计部门验收签字后,项目实施单位从财政部门填报报账申请单,据实填写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意见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费用支出明细和各种有效支出凭证进行报账。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苏木)政府、村(嘎查)作为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需要按照招投标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私建公助的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大宗物资的,以招投标形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中用于贫困群众的劳务报酬资金,各地建立由受益人、项目乡镇(苏木)负责人、旗县发展和改革委(局)负责人等多级签字领取制度,确保劳务报酬足额用于贫困人口增收。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以工代赈总资金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及时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清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应通知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并按照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规定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照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的;
(六)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的;
(七)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
(八)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的;
(九)用于扶持各部门经济实体的;
(十)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的;
(十一)用于大中型基建项目的;
(十二)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的;
(十三)用于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的;
(十四)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的;
(十五)用于其他与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的;
(十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商财政厅后,提出分配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局)是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以工代赈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以工代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和交流,以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局)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必须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心系贫困群众。
第三十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局)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八章 以工代赈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和审计是开展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建立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并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动态监测体系,将本级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形成报告向上一级发展和改革委分季报送,同时会同工程建设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以工代赈的监督,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的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对本地以工代赈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行为责令相关部门或者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审计,对挪用、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必须限期如数归还,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三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以工代赈资金的行为,在安排下年度资金规模时加倍扣减违规额度,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和实施成绩突出的项目旗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度资金倾斜;对管理和实施不到位甚至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旗县,酌情扣减投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盟市可在本细则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