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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02 11:15:13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711

 

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今年以来全面开展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对于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为进一步巩固清理工作成果,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和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办公楼范围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办公楼,主要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医院、学校和科研事业单位)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

    ()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审批条件

    1.新设立机构无办公用房。

    2.原办公用房使用年限满八成以上,经有权机构鉴定为危房并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达不到地震设防裂度。

    3.原办公用房按编制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80%,且原办公用房无扩建的可能性,使用年限满八成以上,可拆除旧办公用房在原地建设,原地不具有再建条件的可易地新建;如原办公用房使用年限不满八成,且仍有使用价值,法定机构评估确定转让价格,受让方继续使用,连同土地转让的通过招拍挂或本级政府批准协议转让。

    4.根据有权机构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的项目。

    5.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区域,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安全,需搬迁重建的项目。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审批机关可按照审批权限,批复建设办公楼项目。

    ()审批程序和权限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s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自治区厅局级单位和盟市、旗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及自治区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盟市、旗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苏木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办公楼建,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要求,由投资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建设部门在批准施工图设计时,要征求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

    ()建设规模

    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1.建设等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省级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盟市级机关、自治区直属厅局,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旗县级机关、盟市直属处局,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办公用房种类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1)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室、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3.建筑面积

    (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 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

    自治区级及直属机关

    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盟市级及直属机关

    盟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盟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旗县级及直属机关

    旗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旗县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加上需要建设的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加上根据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实际业务需要测算出的业务用房面积,即为总建筑面积。

    ()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

    党政机关办公楼在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后,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用地政策,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城市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按照开工条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办理人防、地震、消防、环保、节能等手续。确定办公楼项目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三、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标准

    ()安排正当的建设资金来源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原有办公用房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用于办公楼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严格控制综合造价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自治区级不得超过4000/平方米,盟市级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旗县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平方米。

    ()严格控制建筑装修标准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2.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建筑不准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准超过25%

    3.要节约用地,不得占用耕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4.多层建筑标准,层高不宜超过3.3,高层建筑标准层高不宜超过3.6;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

    5.采暖、空调、电梯、供配电、弱电及卫生设备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国产设备。

    6.办公区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四、进一步改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方式

    ()大力推进项目建设代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尽快组建项目代建中心,作为项目建设期间的法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建设期间行使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职责,改变传统的建用合一管理体制为建用分开新模式,实现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有效控制质量、工期和造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改变办公楼项目建设方式

    以各级政府指定的机构为项目建设主体,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根本上解决争项目、争资金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问题。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办法的执行。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从严处罚办公楼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对未履行审批程序违规项目的处罚

    今后,对未按权限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手续、施工许可手续或人防、地震、消防、环保、节能等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要责令其暂停建设,项目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视项目建设损失和造成影响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超规模、超概算违规项目的处罚

    项目未按批复的规模建设,出现超规模、超概算的,对于完工项目,由当地政府没收超出面积部分,分配给办公用房条件差、面积不足的党政机关使用;项目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视违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建项目,要责令其暂停建设,如能缩减建筑面积则采取缩减面积的办法,如不能缩减建筑面积则比照完工项目处理;项目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如果超面积部分不适宜安排其他党政机关使用,则公开拍卖。项目单位或当地政府主动拍卖的,拍卖收入交同级财政;如被上级政府查出后拍卖,拍卖收入交上一级财政。

    ()对越权或违规审批项目的处罚

    对于建设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或越权审批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各级政府要给予审批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违规项目处罚

    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未经批准,项目单位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或未招投标的,大宗材料、设备未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项目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土地使用政策违规项目的处罚

    对原办公用房和所占土地进行处置、转让、置换未经法定机构评估,土地未经招拍挂程序,擅自处置、转让、置换的,对于处置收益,没有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交财政,擅自坐支的,由审计、财政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对于批少占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项目,对多占的土地要先退出,然后再作处理;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然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主题词:办公楼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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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秘书处      2007年7月11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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