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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2021-12-29 15:24:00
   

  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第7号令)“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之规定。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 

    

  责任事项: 

  一、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责任。一是形式性审查,对项目相关资料、节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其他文件等进行依法依规审查。二是实质性审查,从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公众利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决定责任。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项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四、事后监管责任。项目审批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一、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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