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盟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旗县(市、区)项目由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关及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
责任事项:
一、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本级机关的备案管理范围。
(五)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六)等量或减量置换文件。
三、决定责任。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四、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将备案文件反馈申请单位。上级备案机关在出具备案意见,或不予备案的意见时,应抄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五、事后监管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对备案项目实施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建立完善项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六、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