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今日鄂尔多斯天气:
       
对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29 15:03:00
   

  事项名称:对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一、《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2号,2010年6月24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价格监测。 

  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临时价格监测单位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一、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对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行为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三、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五、决策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六、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依据: 

  一、《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2号,2010年6月24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的;

  (三)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测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件:
主办单位: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477-8588066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党政大楼B座10楼
网站标识码:1506000061        备案/许可证号: 蒙ICP备09000939号-3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