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1-12-29 15:06:00
事项名称: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一、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案由,应及时登记并请示领导确定检查方法,按照领导批示组织人员开展调查。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严格认真填写所涉法律文书。
二、结果处理责任:
(一)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二)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并组织调查。
(三)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四)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三、通知责任: 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