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鄂发改价费发〔2025〕198号),现就《联动机制》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价格工作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26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制定依据
(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
(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266号)
三、制定过程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鄂尔多斯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向市住建局、能源局、各旗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城燃企业征求了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会(全体代表一致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广泛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范围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实行联动。使用管道天然气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含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全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定价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配气价格构成。
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城市(区、旗、镇)内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可按照城燃企业同上游供气企业双方采购合同(或实际购销)的价格和数量进行联动。当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纳入联动范围或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联动额。
(三)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半年或一年联动,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联动。
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定价区域可根据上游天然气采购合同签订周期确定联动周期。
联动周期内,国家和自治区对联动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联动条件
在临近联动调整周期时,当上游天然气采购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原则上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低价气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联动上调幅度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
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正常生活生产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时,可暂不启动联动机制。
(五)联动程序
当联动机制启动时,城镇燃气企业按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全面、完整、客观、准确、及时提供天然气购销资料和佐证,并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天燃气采购成本等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拟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后实施。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解读人:吕刚
解读单位: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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