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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6家企业处罚结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5-05-27 16:37:00
   

  各旗区国动办,相关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国人防建〔2025〕1号文件,以及2025年4月自治区国动办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反馈结果,在我市辖区内参与有关项目建设的内蒙古太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宇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申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鑫盟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存在人防防护设备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项有关内容,责令上述6家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处罚。 

  请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履行项目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请各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此为鉴,全面开展设备质量自查,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内控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认真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请各旗区国动办全面加强本辖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有关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有关责任主体的日常监管,规范辖区内项目人防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强化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建立良好人防防护设备行业秩序。 

    

  鄂尔多斯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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