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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物业收费标准细则   
  来信时间 2017-06-16 11:52:09   
  正文   请告知我市物业企业收费标准细则,是否可参照国家指导性文件《物业费收取标准》内容理解。   
  受理部门   收费科   受理日期   2017-06-20 11:04:32
  回复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268号)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其他类型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范围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并实行“三公开”制度,提高物业服务与收费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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