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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2017-03-01 15:51:00
   

  (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我委在成本监审、调查研究、集体审议的基础上,形成鄂尔多斯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三十三条规定: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规定: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定: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同时要求“各地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切实解决居民污水处理费偏低等问题,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我市现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是0.50元/吨、非居民是1.1元/吨,与国家要求还有差距。

  5.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要求“按照补偿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6.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重点价格改革任务调度督查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价格[2016]200号)将污水处理费最低标准调整过纳入今年督查任务,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因此,须及时调整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

  7.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客观需要,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需要,也是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前提和关键,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改善;是提高污水处理水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市水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市大部分城镇排水设施老化,功能不配套,管网渗漏严重,导致生活污水收集量和进水量偏低,污水处理设备不能满负荷运行,造成处理设施等资源浪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二、我市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情况

  目前,我市各旗区政府所在地除乌审旗嘎鲁图镇未开征污水处理费外,其他旗区政府所在地均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为:东胜区、康巴什新区居民为0.5元/吨,非居民为1.1元/吨;伊旗阿镇、准旗薛家湾镇居民为0.4元/吨,非居民分别为1.0元/吨、1.1元/吨;鄂旗乌兰镇、鄂前旗敖勒召其镇、杭锦旗锡尼镇居民为0.5元/吨,非居民分别为1.1元/吨、1.2元/吨、1.3元/吨;达旗树林召镇民为0.7元/吨,工业0.8元/吨,其他行业1.25元/吨。均低于污水处理实际成本。

  经对东胜区、达旗树林召镇、杭锦旗锡尼镇、鄂托克旗乌兰镇4个地区污水处理厂2013年至2015年近3年运营成本监审,上述污水处理厂平均成本分别为2.13元/吨、2.65元/吨、4.21元/吨、4.57元/吨,污水处理厂均处于亏损状态,不足运营费用由政府补贴。为确保我市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迫切需要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三、全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一)调整范围:鄂尔多斯市旗区政府所在地和重点建制镇内的居民及非居民用户。

  (二)调整收费标准:统筹兼顾国家污水处理费政策、成本监审情况、居民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拟将东胜区、康巴什区、伊旗阿勒腾席热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50元/吨、0.50元/吨和0.40元/吨统一调整为0.95元/吨,分别提高0.45元/吨、0.45元/吨和0.5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现行1.1元/吨、1.1元/吨、1.0元/吨统一调整为1.4元/吨,分别提高0.30元/吨、0.30元/吨和0.40元/吨。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执行统一标准。

  准旗薛家湾镇和鄂旗乌兰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分别由现行0.4元/吨、1.1元/吨,0.5元/吨、1.1元/吨,统一调整为0.85元/吨和1.20元/吨。

  鄂前旗敖勒召其镇、杭锦旗锡尼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5元/吨统一调整为0.85元/吨;非居民按现行标准执行,即鄂前旗敖勒召其镇1.20元/吨、杭锦旗锡尼镇1.30元/吨。

  达旗树林召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4元/吨调整为0.8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将现行工业污水处理费0.8元/吨和其他行业污水处理费1.25元/吨合并,执行1.25元/吨。

  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乌审旗嘎鲁图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分别执行0.85元/吨、1.2元/吨。

  我市经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执行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

  四、影响分析

  (一)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调整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减少污水排放。落实自备水、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水的污水处理费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及维护社会公平。上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筹集更多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影响甚微。

  (二)对市区居民的影响。以三口之家年平均每月用水量9立方米测算,调整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后,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乌审旗嘎鲁图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居民家庭每户月增加支出7.65元、年增加支出91.8元;调整幅度相对较高的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居民家庭每户月增加支出4.95元、年增加支出59.4元;调整幅度相对较低的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居民家庭每户月增加支出1.35元、年增加支出16.2元;综合平均居民家庭每户月增加支出3.95元、年增加支出47.4元;总体上对居民家庭影响较小。

  2017年3月    

  附表: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拟调整情况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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