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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醒告诫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发布时间:2020-03-23 15:44:00
   

  在2020年春季开学前,旗发改委价格收费管理股对全旗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行为进行提醒告诫。

  (一)在疫情期间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开学时,幼儿园应公示保育教育费和代收伙食费标准。各中小学应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购教材及“一科一辅”教辅资料价格、减免政策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要按照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设置。

  学期末结算费用,必须补充公示明细项目清单。应通过公示栏、发放明细清单、QQ(或微信)等形式告知学生家长,提高收费透明度,做好宣传与解答工作。

  (二)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标准收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按规定允许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对应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或由财政统一支付的专题教育读本,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向学生收费。

  (三)加强教育收费行为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中小学应提高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做到实际收费与公示一样。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在收费公示项目之外向学生收取光盘等费用。今后,如再发生在收费公示项目之外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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